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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禁忌人员“六病”调离制度

来源:后勤保障处    发布时间:2018-03-16 15:35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上岗时应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患有霍乱、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凡发现有发热、咳嗽、头痛、咽痛、腮肿、呕吐、腹痛、腹泻、皮疹、红眼、受伤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必须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五、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做好职业禁忌人员调离人员调离情况登记。 

  六、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职业禁忌人员调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