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问答
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行为。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就医时,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由个人自负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 答:截至11月中旬,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已经接入定点医疗机构7443家,其中89%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已成功接入,我省已有256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入全国平台,其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245家;全省已完成跨省异地就医备案49013人次,省内异地就医备案62278人次;我省作为参保省,已完成跨省异地就医结算713人次;我省作为就医省,已完成跨省异地就医结算84人次,省内异地就医结算80人次。 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或在外长期务工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条件是。 (一)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二)已领取社会保障卡。 (三)就医地医疗机构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 (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三)本人异地《户口簿》或居住证; (四)参保地经办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答: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省、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单位职工在省、市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其他参保人员在县(区)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答:办理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等六省(区、市)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按规定选择接入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就医;办理其它省(区)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需要选择一个市级统筹地区作为备案登记目的地,在该市(地区)按规定选择接入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就医。 答: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三个目录”)。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答:出院结算时,参保人只需要承担符合医保待遇政策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即可。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先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就医地经办机构进行医保基金的清算。 答:不需要。参保人员可以委托代办人办理,但需提供参保人签名的委托书。 答:不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不是“全国漫游”,必须先办理备案手续,后住院结算。 答:不能。目前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暂时不支持在药店购药、医院门诊时进行刷卡直接结算。为了方便异地安置人员在门诊就医和购药,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答: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0931-7873853 0931-7873854